搜索 登录

复旦大学护理学院复试工作细则

点击:864    发布/更新时间: 2015-03-13

第一条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进一步考核应试者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为录取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切实做好我院研究生复试工作,特制订以下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及外语水平较高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导师代表组成。
第三条 根据研究生院政策规定及考生的初试成绩,提出拟复试名单,报研究生院审定。
第四条 复试小组确定复试内容,负责命题和评定复试成绩,写出评语并提出录取意见。由组长整理意见,复试组成员签名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复试应包括护理综合知识、护理基本技能、专业外语、公共外语及思想品德等考核内容。复试可采取笔试、口试、护理技能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复试应包括专业综合知识、研究能力、专业外语及思想品德等考核内容。复试可采取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复试时间根据学校研究生院招生日程安排确定。
第八条 复试各项目均按百分制分别计分。
第九条 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硕士的考生,除上述考核外,须加试(笔试)两门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第十条 英语口语测试可包括现场叙述、专业问题讨论、考生自由提问等,主要考核考生专业英语口语会话的准确性、连贯性和得体性等。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着重了解考生对一些社会问题和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和认识,并对考生的专业思想和治学态度进行必要的考察。
第十二条 口试与笔试均应由复试小组负责拟定书面试题,同时写出答案提纲与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复试成绩的评定采取复试小组集体评议的方式。成绩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分数(包括专业和专业外语等);二是评语,对考生业务能力、外语水平、综合素质与能力等的综合评定。复试过程应作记录,口试部分以记录为凭,记录连同复试成绩评定表,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复试小组成员应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无私,不走过场,严格把好复试质量关。凡属考生亲属者,应主动回避该考生的复试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初试成绩居于高分,经复试综合考核不拟录取的考生,复试小组要写出书面意见,及时报研究生院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复试中如发现考生出现思维混乱、情绪反常等情况,应妥善处理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考生的复试成绩、评语及录取情况等信息,否则将追究其责任。